一、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
(一)公共场所应用规范缺失
当前我国公共场所机器人应用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运行标准。机器人在商场、街道、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运行时,对于运行速度、避让规则、安全距离等缺乏明确规定,不同厂商的机器人运行模式各异,容易引发安全事故或公共秩序问题。部分机器人缺乏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声音提示,在人群中移动时可能惊吓到老人、儿童等敏感群体。此次澳门事件中,机器人从行人后方接近并造成惊吓,说明当前机器人在公共场所运行的规范设计存在漏洞。
(二)安全距离与避障标准不明
机器人在公共场所与行人的安全距离缺乏统一标准。当前服务机器人主要依赖传感器进行避障,但在人员密集、环境复杂的公共场所,机器人的感知能力和决策能力仍存在局限。对于机器人应与行人保持的安全距离、遇到行人时的避让优先级、在狭窄空间的通行规则等,缺乏明确的技术规范。老年人、儿童、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对机器人的认知和反应能力不同,更需要额外的安全保护,但当前标准对此考虑不足。
(三)应急处置机制不健全
公共场所机器人引发安全事故或纠纷时,应急处置机制尚不健全。此次澳门事件中,女子因被机器人惊吓而情绪激动,引发围观,最终需要治安警员介入处理。类似情况在国内公共场所也可能发生,但目前缺乏针对机器人相关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协调机制。公共场所管理方、机器人运营企业、公安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联动机制不够明确,事件发生时容易出现响应不及时、处置不规范等问题。
(四)公众认知与适应不足
公众对公共场所机器人的认知和适应程度有待提高。机器人作为新兴事物,部分公众对其功能、行为模式缺乏了解,可能产生好奇、恐惧或抵触等心理。老年人和儿童对机器人的反应可能更为敏感,容易受到惊吓或误解机器人意图。当前针对公众的机器人科普教育相对薄弱,公众对如何与机器人安全共处缺乏系统认知。
(五)监管体系有待完善
公共场所机器人应用的监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。当前我国机器人产业监管主要聚焦于产品质量和安全认证,但对机器人在公共场所运行的行为规范、责任界定等方面规定不够具体。不同类型的机器人在不同场所的应用,涉及工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,监管职责交叉和空白并存。对机器人违规运行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公共秩序问题,责任认定和追责机制不够清晰。
二、对策建议
(一)制定应用规范
建议工信部门牵头制定公共场所机器人应用规范,明确运行标准和安全要求。一是制定服务机器人在公共场所的运行规则,包括运行速度限制、通行优先级、避让规则等。二是明确机器人与行人的安全距离要求,对老年人和儿童密集区域设置更严格的标准。三是规定机器人在公共场所的标识要求,包括外观标识、警示灯光、声音提示等。四是建立机器人公共场所准入制度,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运行的机器人进行安全评估和备案。
(二)完善技术标准
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工信部门完善机器人安全技术标准。一是制定机器人感知与避障技术标准,要求机器人在公共场所具备足够的环境感知能力和智能避障功能。二是规定机器人紧急停止装置和应急响应机制,确保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。三是建立机器人安全测试认证制度,对在公共场所运行的机器人进行安全性能测试和认证。四是推动企业研发更加人性化的机器人交互设计,减少对公众的惊扰。
(三)健全应急机制
建议公安部门会同城管部门建立公共场所机器人应急处理机制。一是制定机器人相关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,明确事件分级、响应流程、处置措施。二是建立公共场所管理方、机器人运营企业、公安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,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。三是在重点公共场所设置机器人安全管理岗位,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机器人运行监督和应急处置。四是建立机器人运行监控平台,对公共场所机器人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。
(四)加强科普教育
建议宣传部门会同科技、教育等部门加强机器人科普教育。一是开展机器人科普宣传活动,普及机器人的功能特点和安全知识。二是在公共场所设置机器人安全提示标识,告知公众如何与机器人安全共处。三是针对老年人和儿童开展专项科普教育,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机器人、避免过度惊恐。四是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机器人观念,理性对待机器人在生活中的应用。
(五)完善监管体系
建议立法部门会同工信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机器人监管体系。一是修订完善机器人相关法规,明确机器人在公共场所运行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。二是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,明确各部门在机器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。三是制定机器人安全事故责任认定规则,明确运营企业、使用单位、公共场所管理方的责任边界。四是建立机器人安全信用管理制度,对违规运行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公示和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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